利益衝突
同一案件僅與一方簽約,不向相對方收取報酬;確認其他利益衝突風險,並記錄向委任方揭露、處理協商及拒絕受任等決定。
GUIDELINE DECLARATION
本頁提供依日本中小企業廳《中小企業M&A指引(第3版)》及2026年度官方參考資料製作的完整繁體中文參考譯文。
遵守宣言已公開
日文正式宣言依M&A支援機構登錄制度事務局於2026年5月29日公布的「網站刊載或事前向客戶說明之參考資料」(附件1)製作。
本公司目前為「M&A支援機構登錄申請準備中」,尚非已登錄M&A支援機構。本宣言不表示已完成登錄、獲得認定或受公家機關推薦。
本頁為方便理解所提供的繁體中文參考譯文,不是日本官方譯文。與日文正式宣言有任何差異時,以日文版為準;日本登錄申請及契約說明亦使用日文正式文件。
查看日文正式宣言OPERATING PRINCIPLES
本公司僅與買方或讓渡方其中一方簽訂FA契約,不在同一案件中與雙方簽約從事仲介。執行本宣言時,維持下列一致作業。
同一案件僅與一方簽約,不向相對方收取報酬;確認其他利益衝突風險,並記錄向委任方揭露、處理協商及拒絕受任等決定。
簽約前諮詢資訊亦審慎處理。候選人簽訂保密契約後,原則上逐一取得委任方同意,才進行名稱揭露。
法律、稅務、會計、正式企業價值評估、登記與行政程序不屬本公司業務;必要時由律師、稅理士、公認會計士、司法書士及行政書士等分工。
申訴、違規或資訊管理事故由聯絡窗口受理並向代表者報告,記錄事實確認、處理方針、改善措施及防止再發措施,並進行必要聯絡。
(附件1)網站刊載或事前向客戶說明之參考資料
新義豊株式會社謹此聲明,本公司遵守日本中小企業廳於2024年8月制定的《中小企業M&A指引(第3版)》。
新義豊株式會社遵守《中小企業M&A指引》,並實施下列措施與作業。
內容如下
本公司履行依客戶契約所負的義務。
本公司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執行仲介業務及FA業務。
本公司不會犧牲客戶利益,以謀取本公司或第三人之利益。
(適用於仲介者)本公司對所有客戶均維持公平、公正,不優先考量任一方利益,亦不以不當方式損害任一方利益。
無論是否負有契約義務,本公司均基於職業倫理尊重客戶意願,並採取有助於實現客戶利益的行動。
本公司代表者理解,為確保及提升支援品質,提升知識與能力,以及確保業務適當執行,均屬不可或缺。代表者對內、對外傳達此等措施的重要性,並採取與該訊息一致的措施。
本公司採取具實效性的措施,以提升知識與能力。
本公司採取措施,確保從事支援業務的董事及員工適當執行職務。
如將部分業務委託第三人,本公司採取措施,確保外部受託人適當執行業務。
本公司依據專業知識向客戶提出具實務性的建議,協助客戶進行M&A決策,並注意下列事項:
在可得知的範圍內,向諮詢者明確說明預期的重要優點與缺點。
本公司理解,即使在仲介契約或FA契約簽訂前,對諮詢者企業資訊的處理仍負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妥善處理該等資訊。
為促成仲介契約或FA契約而進行廣告及業務招攬時,本公司遵守下列規範並妥善執行。
註:除應遵守職業倫理外,若依過去接觸情形或頻率等觀察,廣告或業務招攬過度影響中小企業的營運或經營者生活,亦可能依日本民法負侵權行為責任。
如廣告或業務招攬對象表示無意進行M&A、無意簽訂仲介契約或FA契約,或不希望繼續收到廣告或業務招攬(以下稱「停止意思」),本公司不拒絕該意思,並立即停止相關活動。
收到停止意思時,本公司於組織內記錄並共享其內容。
如擬對已表達停止意思者重新進行廣告或業務招攬,本公司經審慎評估後,依明確標準透過組織性流程作成決定,並留下可供事後驗證的組織性紀錄。
為協助廣告或業務招攬對象中的中小企業適當決策,本公司不從事下列行為:
未告知本公司名稱、招攬人姓名,以及招攬目的為簽訂仲介契約或FA契約的廣告或業務招攬。
未給予決定是否簽訂仲介契約或FA契約並進行M&A程序所需的時間,而要求立即判斷的廣告或業務招攬。
就可能影響是否簽訂仲介契約或FA契約並進行M&A程序的事項,提供虛偽、與事實不符或足以造成誤解的廣告或業務招攬,例如:
對無收購或讓渡意願、尚未確認意願或實際不存在的企業,虛稱其具有收購或讓渡意願,或使人產生此種誤解。
就讓渡金額提出過高的企業價值評估。
就讓渡方或受讓方的財務狀況、未來展望等資訊,作出與事實不符,或使人誤認其實際情況較佳或較有利的表示。
對M&A成立的可能性或條件作出確定性判斷。
本公司依實際業務型態簽訂相符的仲介契約或FA契約。
簽約前,本公司以交付書面等方式,向客戶明確說明仲介契約或FA契約的下列重要事項,並取得客戶理解:
與讓渡方及受讓方雙方簽約並向雙方提供建議的仲介者,與僅和一方簽約並僅向該方提供建議的FA之差異及各自特性;仲介者如向雙方收取費用,亦應說明。
各流程所提供業務的範圍及內容,包括企業價值評估、配對及交涉等。
負責人持有的資格、經驗年數及成交實績,例如公認會計士、稅理士、中小企業診斷士、律師、行政書士、司法書士、社會保險勞務士及會計相關檢定等。
費用事項,包括計算基準、金額、最低費用、已支付費用的扣抵方式及付款時點。
除報酬外客戶應支付的費用,包括費用種類及付款時點。
(適用於仲介者)對方當事人的費用事項,包括計算基準、最低費用及付款時點。
保密事項,包括要求客戶負擔保密義務時的內容、保密標的,以及向士業專家或事業承繼・引繼支援中心等揭露時,部分解除保密義務的安排。
直接交涉限制,包括是否禁止客戶自行尋找候選人或與自行發現的候選人直接交涉,以及受限制候選人與交涉目的的範圍。
專任條款,包括是否允許取得第二意見。
尾隨條款,包括適用期間及涵蓋的M&A交易。
契約期間及更新或延長事項。
契約解除事項,以及明定客戶可提前終止仲介契約或FA契約時的相關條件。
責任與免責事項,包括損害賠償責任成立要件及賠償範圍。
契約終止後仍持續有效的條款及其有效期間。
(適用於仲介者)雙方當事人間預期可能發生利益衝突的事項。
(向讓渡方說明時)對受讓方進行調查的概要,包括調查執行者,以及財務狀況、法令遵循及實際營運等調查。
(向讓渡方說明時)是否參與業界資訊共享機制;如未參與,亦應明確說明。
本公司依下列方式說明費用、所提供的業務內容及對方當事人的費用事項:
本公司明確說明費用,以及作為該費用對價所提供的業務。就成功報酬,會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說明報酬率、報酬計算基準(例如讓渡價額、淨資產或移轉總資產)、最低費用、著手金、月費、中間報酬及成功報酬的發生時點,以及具體服務內容。
本公司依M&A各流程整理所提供的業務,包括不提供服務的流程,並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說明。具體而言,依指引第2章Ⅱ4①表格中的各項M&A流程,整理並妥善說明主要服務。
本公司說明負責人持有的資格、經驗年數及成交實績。
如客戶對簽約前說明無法接受,並提出服務或費用協商要求,本公司將誠信評估及處理。
(適用於仲介者)簽訂仲介契約前,除客戶應付費用外,本公司亦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說明對方當事人的費率、計算基準、最低費用及付款時點,並說明雙方費用總額可能影響M&A是否成立及其條件,包括讓渡金額。
如簽訂仲介契約前所說明的對方費用增加,本公司向客戶揭露增加內容。
如減少客戶費用,本公司再次向客戶說明,原先揭露的對方費用並未增加。
(適用於FA)如自支援對方當事人的FA收受款項,本公司向客戶說明款項金額、名目及支付時點。
第10、11項說明,應向有權簽訂契約者進行;個人為該本人,法人則為代表者或受委任具有簽約權限者。
完成第10、11項說明後,本公司給予客戶充分考慮時間,以便其適當判斷是否簽約。
進行企業價值評估前,本公司向客戶說明評估方法及前提條件,並就評估方法與價格區間取得客戶理解。
候選人依匿名概要書或提案摘要表示興趣後,本公司僅於取得讓渡方同意,並與候選人簽訂保密契約後,才進行名稱揭露,即提供含讓渡方名稱的企業概要書等詳細資料。
讓渡方的同意應依每一資訊揭露候選人個別取得。
候選人簽訂保密契約前,本公司注意避免讓渡方的詳細資訊對外流出或洩漏。
對不熟悉中小企業M&A的客戶,本公司盡可能以易懂方式說明整體流程及後續步驟,並以貼近客戶需求的方式協助交涉。
進行盡職調查時,本公司促請並協助讓渡方準備受讓方要求的資料。
在最終契約簽訂前,本公司協助雙方儘可能充分理解並接受條件,降低M&A成立後發生爭議的風險;如仍有風險,至少確保雙方理解該風險後再簽訂最終契約。
對於最終契約簽訂後或交割後可能發展為雙方爭議的風險,本公司在簽約前進行協調及說明,尤其執行下列措施:
關於讓渡方經營者之個人保證,本公司與該經營者協商方針並評估處理方式。
本公司仔細確認讓渡方經營者對個人保證的意向,並說明可考慮向士業專家(尤其律師)、事業承繼・引繼支援中心,或保證債權金融機構於M&A成立前進行諮詢。
註:向金融機構事前諮詢時,本公司亦說明在M&A成立前提供資訊的注意事項,包括交易未成立時的資訊處理,以協助讓渡方經營者適當判斷。
如讓渡方希望就個人保證向士業專家或金融機構諮詢,本公司不予拒絕,並將諮詢對象排除於仲介契約或FA契約保密條款的限制範圍。如與受讓方的契約亦有保密條款,本公司促請受讓方同意排除該等專家或金融機構。
如預計解除個人保證或移轉予受讓方,本公司評估在最終契約中明定為受讓方義務,並考慮將解除或移轉設定為交割條件,以及在未能完成移轉時納入契約解除或補償條款。
註:可考慮的具體條件包括:(a)要求受讓方於最終契約簽訂後、交割前,取得金融機構對保證能否解除或移轉的組織性意向表示;(b)如可辦理,要求受讓方於交割前提交必要文件,並準備代表者變更登記所需文件。
註:為求周全,可於交割日視需要由金融機構到場,同時辦理代表者變更登記與保證解除或移轉。
註:亦可於交割時使用受讓方資力清償受個人保證擔保的債務,再由受讓方另行辦理融資。
本公司向客戶說明,盡職調查對讓渡方及受讓方均為重要流程。
本公司說明,聲明與保證內容應依盡職調查結果妥善評估;如未設定期間或責任上限,或規定適用情境不明確,可能使讓渡方承擔過度責任,並引發雙方爭議。
在雙方尚未充分協調前,本公司不輕率提出可能產生風險的條款或架構,包括交割後付款與程序、最終契約後付款調整、讓渡方資產或貸款整理,以及簽約至交割期間的安排。如經審慎評估後提出,須依明確標準透過組織性流程決定,留下可供事後驗證的紀錄,並盡可能具體說明風險內容及其發生時的結果。
註:一旦辨識出此等風險,宜向雙方盡可能具體說明風險詳情及可能結果。
簽訂最終契約時,本公司促請客戶再次確認契約內容是否有所遺漏。
註:如最終契約包含可能在簽約後或交割後引發爭議的風險事項,宜於簽約前再次盡可能具體說明該風險及其可能結果。
本公司安排具體交割流程,並於交割日確認受讓方已確實支付讓渡對價。
為盡可能排除不適當的受讓方,本公司採取下列措施:
為確認受讓方是否具備履行最終契約及承接標的事業的意願與能力,本公司對受讓方進行調查。
對作為客戶的讓渡方,本公司於簽訂仲介契約或FA契約前(M&A平台業者則於平台登錄前),說明受讓方調查概要,並依指引第2章Ⅱ6(1)表格的各調查項目,評估及說明調查內容。
調查內容可能包括受讓方財務狀況及實際營運;受讓方及其代表者、董事、股東等關係人是否屬反社會勢力;以及過去是否引發M&A糾紛等法令遵循事項。財務方面亦確認其能否籌措預期讓渡對價,並於M&A後持續經營標的事業。
調查時點除受讓方簽訂仲介契約或FA契約前(M&A平台業者則於平台登錄前)外,亦於M&A流程進展中適時進行必要調查,並於最終契約簽訂前充分確認受讓方。
調查方式可能包括確認受讓方稅務申報書、商業登記資料,以及對代表者、董事、股東等關係人進行法令遵循查核。讓渡方債務超過或受讓方信用特別重要時,應更審慎調查,並至少透過決算公告或稅務申報書確認受讓方財務狀況。
如透過過往支援資訊或業界共享機制,取得受讓方未履行最終契約或其他不適當行為的資訊,本公司不將資訊停留在個別負責人層級,而於組織內共享,並建立審慎評估是否提供配對支援的體制。
對該受讓方提供新支援前,本公司詳細檢視資訊內容及類似行為可能造成讓渡方的不利益。如仍提供支援,須依明確標準透過組織性流程決定,留下可供事後驗證的紀錄。
(適用於仲介者)如掌握受讓方不適當行為資訊,應向讓渡方揭露。
對於專任條款,本公司遵守下列事項:
如設置專任條款,本公司盡可能縮小其適用範圍。客戶明確指出希望取得其他支援機構意見的部分,且無合理理由阻止時,本公司允許客戶取得第二意見。但仍應注意資訊管理,例如禁止揭露對方當事人資訊,或將諮詢對象限定為依法或依契約負有保密義務者,以及事業承繼・引繼支援中心等公家機關。
如設置專任條款,契約期間以最長六個月至一年為原則。
本公司以契約條款或其他明確方式(包括口頭說明)表明,客戶可隨時提前終止仲介契約或FA契約。
對於直接交涉限制條款,本公司遵守下列事項:
直接交涉受限的候選人,僅限M&A專業業者實際參與、接觸並介紹的候選人。但客戶已明確同意不自行發現候選人,且不與自行發現的候選人直接交涉時,不在此限;此亦包含客戶委託M&A專業業者支援其與自行發現候選人完成交易的情形。
受限制的直接交涉,僅限客戶與候選人間以M&A為目的的交涉。
直接交涉限制條款的有效期間,僅至仲介契約或FA契約終止為止。
對於尾隨條款,本公司遵守下列事項:
尾隨期間以最長二至三年為原則。
尾隨條款的對象,僅限M&A專業業者曾參與或接觸,且已向讓渡方介紹的受讓方。僅列於長名單、短名單,或僅收到匿名概要書或提案摘要者,不列入尾隨條款。至少須已完成名稱揭露,即向受讓方提供企業概要書並揭露讓渡方名稱,且已向讓渡方介紹該受讓方。
註:指引所示為尾隨條款應限於已完成名稱揭露並向讓渡方介紹的受讓方;符合此條件,並不表示所有此類尾隨條款均當然有效。
仲介契約或FA契約未設專任條款,客戶同時接受多家M&A專業業者支援,並由多家業者介紹同一候選人時,如本公司未獲客戶選定為成交支援業者,本公司不依尾隨條款請求費用。
本公司僅與讓渡方或受讓方其中一方簽訂FA契約,於同一案件中不與雙方簽約從事仲介。因此本節不適用於本公司業務。為與日文官方格式完整對應,以下仍刊載全部參考譯文。
從事仲介業務時,應特別遵守下列事項:
簽訂仲介契約前,仲介者應告知讓渡方與受讓方,其將與雙方簽訂仲介契約;契約如約定向雙方收取費用,亦應明確告知。
簽約時,仲介者應預先向各方明確說明雙方可能產生利益對立的事項。如其後得知涉及預期利益對立的資訊,包括僅對一方有利或不利的資訊,應適時向各方明確揭露。
仲介者既接受雙方委任,即應對雙方維持中立、公平,不從事不當使一方受益或受損的利益衝突行為。
仲介者不得為自身或第三人利益從事利益衝突行為,並應在仲介契約中至少明定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向受讓方額外收取費用並給予便利,例如違反當事人需求優先配對,或誘導至不合理的低讓渡價額。
優待重複委任的客戶並給予便利,例如違反當事人需求優先配對,或誘導至不合理的低讓渡價額。
M&A以高於或低於一方希望價額成交時,除正常費用外,另向該方要求按希望價額與成交價額差額一定比例計算的報酬。
未將一方要求轉達的事項告知另一方,或向另一方虛稱一方並未實際告知的事項。
得知僅對一方有利或不利的資訊時,未向該方告知而予以隱匿。
仲介者不進行確定性的企業價值評估,並視需要建議客戶取得士業專家等之意見。
如仲介者將自行簡易計算的概算或暫定企業價值評估結果作為參考資料提供雙方,應明確說明:
該結果僅為參考用簡易計算,並非確定性企業價值評估。
簡易評估如考量一方意向或意見,應說明該意向或意見內容。
可視需要取得士業專家等之意見。
交涉時,仲介者不僅追求一方利益,而應保持中立、公平,協助實現雙方利益。
仲介者不自行進行盡職調查,亦不就盡職調查報告內容作成結論,並視需要建議客戶取得士業專家等之意見。
除上述事項外,本公司亦努力依《中小企業M&A指引》的宗旨採取相應措施。
以上
指引及登錄要件的最新內容,請確認日本中小企業廳及M&A支援機構登錄制度事務局的日文官方資料。